etc,rvn,erg,cfx,ethw,ethf中转地址,点击进入
到了2022的八月,这段时间里,虚拟货币的价格一直在下跌。在八月二十七日,比特币下跌超过百分之三,创七月十四号的低点。根据 Watcher Guru的统计,在最近24个月里,加密货币的市场价值下降了706.3百万美金(大约4853.5千万),一些加密金融交易的交易也受到了严格的监管。
一、八月中国对虚假金融市场的整顿
(一)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对网络货币的炒作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据8月10号,网信局称,由于网络货币的出现,投机、炒作、诈骗等活动日益猖獗,部分网友受到了虚假的广告诱惑,盲目地投入到相关的市场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今年,网信局按照党中央的决策要求,对网上的举报和举报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多举措,出重拳,对一大批宣传和炒制虚拟货币的违法违规信息、账号和网站进行了严厉打击。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精神,网信办要求各大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职责,继续维持对虚假货币买卖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强对虚假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微博和百度等网站,按照用户约定,将@ICE暴雪创始人、@币圈爆爷等1.20000个违规帐号全部关掉,并清除了5.1万多条“投资比特币”的违法行为。
网信局加大监管力度,打击利用“金融创新”和“区块链”等名义,引导网友进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各种形式的@飞哥的故事江湖、@绝对盘感比特币等989条微博、贴吧账号、微信公众号,全部依法予以关停。
另外,引导各地网络通信机构对涉及虚假货币的“链节点”和“创投圈”等业务单位进行约谈500多次,并对其进行了彻底的整治和推广。
针对105个专门宣传虚拟货币营销、发布教程讲解跨境炒币、“挖矿”虚拟货币的“币头条”等网络媒体,被网信办联合有关单位依法取缔。
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将会联合有关方面加大对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请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观念,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在网络上进行虚假的交易,防止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
(二)通讯行业联合会会长发言
八月上旬,中国通讯行业分会副会长于佳宁在一次对媒体的专访中说,密码技术是一种具有高度的高风险资产,其价值变动的幅度和速率都与常规资产有着明显的差别,其背后的股权结构和技术支持也与其他传统的投资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于佳宁表示,从当前情况来看,加密市场中存在着高度的高杠杆,这就导致了其风险比常规的金融市场更高,从而导致了其不稳定和脆弱。未来世界的密码资产将走向主流化、规范化和机构化,这是无法改变的,而高负债的交易必然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目前的密码技术还在不断地发展,从大萧条到大萧条,唯一的办法就是打破原有的密码系统,重新评估市场,让更多的优质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形成新的业务模式。
二、行政管制的梳理:从认识到质到严、严、严的转变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管理进行了简要的回顾:无限制、风险提示、禁止发行、全面禁止。综观上述法规,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涉及比特币等的虚拟货币的管制,表现出了“认识、质、严、严”的转变。
(一)《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3号
属性分析:
1、比特币没有统一的发行者、数量上的限制、没有地理上的、匿名的四大特征;
2、比特币虽被称作“币”,但因其并非由信用机构所发放,不具备法定或强制等金钱性质,并非真实的金钱;
3、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物品,不具备与金钱同等的法定价值,不能也不能以金钱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中。
(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6年九月四日)
分析性质认识:1、代币发行是指融资为投资者筹集所谓的比特币和以太币,这些假币是非法发行和流通的;2、违法违规集资,涉及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3、代币发行和筹资所采用的代币或虚拟币,并不是由金融机构所发放,没有任何金钱上的义务、没有任何其他的金钱性质,也没有任何与金钱相提并论的法定身份,无法也不能以金钱形式在市面上进行流通。
(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九月十五日
属性分析:
1、虚拟货币没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特点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由非货币部门发放,采用密码技术和分布帐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出现,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质,不应该也不能以货币形式流通;
2、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对于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虚拟货币的兑换、虚拟货币的买卖、虚拟货币的买卖、代币的发行、虚拟货币的发行和衍生产品的销售、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行为,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从事经营机构的违法财务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3、境外虚拟交易平台为国内公民提供网络业务亦属违法行为。有关外国虚拟交易所向境内人员、明知或应当知道其经营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参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在虚拟货币及其衍生产品上进行投资,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将导致相应的民事法律行动失效,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构成扰乱金融秩序、威胁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和发改委将于2021年9月3号发布。
分析特征:虚拟货币生产的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较高,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较小,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促进效应较小,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打击“挖矿”的非法金融行为,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的,都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同时,严禁再增加“挖矿”,并督促各地对已存在的“挖矿”资金进行整顿和清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要立即停止生产或者关停。凡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政府一直在用各种行政方式来规范“挖矿”,大量的矿业企业开始向国外转移,国内的集中开采最终会逐渐消失。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宣布暂停 ICO (ICO)的发行,并在2018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强制关闭其在中国的一切业务。
此外,各地也陆续推出了相关的监管政策,例如:在今年一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业务管理处下发了《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并责令所属银行和分支机构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检查,禁止使用网络支付,并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禁止使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网络虚拟货币的业务
“……”中国网络银行在今年一月二十六日发表了《关于防范境外 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号召所有的投资人认识到,在海外 ICO (ICO)和“虚拟货币”(ICO)的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强化风险防范的观念。中国互金协会成员要遵守自己的行业纪律,积极抵制非法的财务行为,不参加或参加与 ICO、“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三、理解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
从犯罪构成的视角来看,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法律文件则是被广泛使用的法律、法规。从刑事辩护的观点来看,理解行政法规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法定犯中,必须要有行政违法性,比如起诉一方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针对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属性,违反了国家经济、行政法规,并由国家明文规定,将其上升到刑罚的程度的才能确定为犯罪。
从民法的观点来看,虚拟币并非合法的金钱,它属于“虚拟商品”,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虚拟币的销售和筹资,因此,在进行虚拟币的交易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央行在2018年九月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新法规重申了“虚拟币”并非合法流通,并再次提醒人们,在虚拟币和它的衍生产品上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按照有关的财务法规,诸如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物品”。但是,由于“虚拟商品”是一种经济的、不属于法定范畴的经济范畴,它的性质仍然不清楚。从央行和其他机构的最新公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发行、炒作、挖矿以及相关的违法活动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在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合法运用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